關鍵詞
專家評審錯誤 投訴成立 重新采購
案例回放
某地公安部門采購交通信號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文件中評審因素設置“業績分占4分(交通安全類)”。A供應商提供的業績是交通安全類的,但不是交通信號燈項目的。評審專家在評審時認為A供應商提供的業績不符合采購文件要求,沒給業績分數。中標結果公告后,A供應商進行了質疑投訴,監管部門審查后認定專家評審錯誤,投訴事項成立。A供應商排名第三,加上4分業績分就排名第一了。此項目接下來該如何進行,監管部門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應該讓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有人認為應該重新采購。
問題引出
專家評審錯誤,投訴事項成立,采購項目應如何處理,能否順延第二名為中標供應商,或者重新評審,或者重新采購?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項目投訴事項成立,有些人認為應按《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即已確定中標供應商但尚未簽訂合同的,認定中標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政府采購業內資深專家認為,不少人對上述條款的理解有兩個誤區:一是認為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或重新采購,采購人可自由選擇,其實并不然。如果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采購人就應當順延第二名為中標供應商。二是不少人忽略了此條款中“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中的“依法”兩個字,即使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采購人也要“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就是說,監管部門在認定中標結果無效后,需結合違法主體、違法行為以及法律規定,再來認定是順延中標供應商,或者重新評審,或者重新采購。
上述案例中,A供應商提供的業績符合要求卻未得到相應分數,違法主體是評審專家,并不是供應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因此,此項目不可能產生“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也就不能順延確定中標供應商。
上述案例是否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把業績分給A供應商加上?要看此項目是否符合重新評審情形。除了非招標采購方式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簡稱87號令)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以及投標人對87號令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外,其他情形都不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顯然,上述案例不在重新評審的情形范圍內。
那么,上述項目只能重新采購嗎?按照87號令第六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或其成員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評標委員會并不是原評標委員會。
綜上所述,上述案例監管部門可以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也可以重新采購。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三十二條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修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