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學校食堂廚房設備更新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采購預算160萬元。中標結果公告后,A供應商提出質疑,認為B供應商40萬元的報價遠遠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報價(140萬元、80萬元和135萬元),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在評審階段,評標委員會就報價合理性的問題要求B供應商作出書面說明,B供應商答復:報價準確,因為絕大部分設備為自有工廠生產,能夠保證產品質量。評標委員會對B供應商的書面說明予以認可,認定其投標報價有效。
A供應商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提起投訴。在投訴調查階段,B供應商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后,書面提交了無法正常履約的說明:由于對技術要求沒有詳細了解,憑經驗報價,導致最終報價有偏差,在當前40萬元報價下,無法正常履約。另外,關于評審時提交的低價澄清函有誤,大部分產品為外購件。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對此,有人認為,評標委員會對B供應商報價評審未能盡到審慎職責。
問題引出
1.供應商投標異常低價,評標委員會應該如何處理?
2.報出的異常低價,供應商在評審階段回復能保證產品質量誠信履約;在投訴答復時,又回復不能誠信履約。對此,評標委員會應該承擔責任嗎?
專家點評
問題一:政府采購信息報社智庫專家、首席顧問曹石林介紹,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 號)第六十條,對于“異常低價”情況,評標委員會具有自由裁量權,但審查制度沒有量化標準。如果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屬于“異常低價”,可能會影響產品質量或不能誠信履約,會啟動“低價澄清”程序,讓投標人提供書面說明,證明其報價的合理性。但如果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異常低價”不會影響產品質量或誠信履約,有權利不啟動“低價澄清”程序。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認為B供應商的報價屬于“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誠信履約,因此,評標委員會啟動了“低價澄清”的程序,B供應商提交了《低價說明回復函》,確認報價準確,表示能夠保證產品質量和誠信履約。評標委員會給出B供應商報價有效的結論符合法律規定。
問題二:該案例中,針對異常低價,B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與投訴調查階段的說明截然不同,曹石林老師認為,其根本原因在于B供應商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評標委員會對此不需要承擔責任。首先,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去審查投標文件中各項資料的真實性,只能依據采購文件和投標(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因此很難在評標現場短時間內判斷B供應商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供應商因“異常低價”而被評標委員會要求提供書面說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時,供應商應誠實守信,實事求是。而投標報價“異常低價”是否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在合同履約中解決,尤其要加強履約驗收。如果供應商虛假承諾,屆時履約驗收無法通過,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其次,評標委員會在評審現場已經要求投標人就“異常低價”的情況進行了說明,如果在投訴處理中對評標委員會追責,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此案例中,B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中標無效,采購人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若沒有合格供應商,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姚華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