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將其轉為履約保證金。但不少采購代理機構表示,合同簽訂的具體時間一般是由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確定,由于信息不對稱,采購代理機構有時難以準確把握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時間,進而導致退還超出規定的期限。
如何避免這一情況?在采訪中,業內人士給出以下一些建議。
一是督促采購人及時將合同上傳至一體化系統。北京匯誠金橋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總工程師韓駿建議:“目前各地基本都已建立了一體化系統,如果采購人在簽訂合同后及時將合同上傳至系統平臺,便可確保采購代理機構能夠及時查看并退還保證金。若采購人未能及時上傳合同,采購代理機構將無法獲取信息。所以采購代理機構需經常詢問并提醒采購人及時上傳合同?!绷硗?,韓駿還告訴記者:“對超出5個工作日未能及時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的問題,采購代理機構很可能要承擔責任。各地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處罰方式有所不同,部分地區首次發現,會確認違法但不處罰。此后,不論采購代理機構是否有過錯,只要超期仍會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睂Υ?,天津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確認不是采購代理機構的責任,代理機構可以在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中提供情況說明,由財政部門進行處理。
二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雙方義務,加入有關條款。北京市眾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張雷鋒建議:“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盡量明確雙方的義務,加入有關條款,即中標供應商在簽訂合同后立即通知采購代理機構,以便其在法定期限內退還投標保證金。如果由于供應商未及時通知而導致退還延遲,采購代理機構不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p>
三是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天津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采購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采購合同。這樣,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指定媒體獲悉合同情況。這位負責人還建議,在政府采購管理平臺建立信息化預警機制,通過系統提醒和記錄等方式,督促采購人按時公告合同。此外,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之間應加強溝通與協作,確保采購活動的各個環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從而避免因信息延遲導致的法律責任問題。通過這些措施,將有助于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保證金退還延遲問題,確保政府采購活動順利進行。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作者:見習記者 彭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