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高級中學校園保潔服務采購項目,預算金額90萬元。11月11日,經評審,確定A供應商成交。隨后,C供應商依法提出質疑,質疑事項為:A供應商和B供應商存在直接控股關系,這兩家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違反了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定,該項目應認定A供應商成交結果無效。
經采購人核實了解:第一,A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于11月15日對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股權)等信息進行了變更,由張某某變更為王某某,投資人(股權)由“張某某出資30萬元”(全部股權)變更為“王某某出資30萬元”。第二,參與采購活動的B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為吳某某,該供應商注冊資本為100萬元,A供應商的原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作為B供應商的股東認繳額為90萬元,無變更信息。
問題引出
問題一:A供應商和B供應商是否存在直接控股關系?
問題二:成交供應商變更法定代表人,成交結果有效嗎?
專家點評
問題一:本案例涉及對“直接控股”的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舉例來說,D供應商有三個股東,E供應商占有其50%以上的股份,那么,D供應商和E供應商存在直接控股關系,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這兩家供應商不能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直接控股指的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之間的關系。因此,本案例,A供應商變更法定代表人信息前,張某某既是A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又在 B供應商持股90%。這只能判斷張某某與兩家供應商的關系,但是無法判斷A供應商和B供應商是否存在直接控股關系。因此,質疑事項缺乏事實依據,質疑不成立。
問題二:成交供應商后,變更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股權)等信息,那么,該項目的成交結果是否有效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的主體資格,變更后的公司仍然可以承擔合同責任。需要強調的是,中標(成交)供應商應及時向采購人提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中標(成交)合同順利簽訂。因此,本案例中,A供應商變更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股權)等信息后,成交結果依然有效。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王雪燕